一、風險評價原則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博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司”)在向投資者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應該根據基金投資者不同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即把合適的產品賣給適當的基金投資者。因此,我司需對旗下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價,以風險評價結果劃分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并作為我司向投資者推介基金產品的重要依據。
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則及我司有關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我司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依次劃分為:R1、R2、R3、R4、R5五個等級,相應的風險等級名稱是:低風險、中低風險、中風險、中高風險、高風險。
二、風險評價因素
我司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價綜合考慮基金產品的流動性、到期期限、杠桿情況、產品結構的復雜性、投資單位產品的最低銷售金額、產品募集方式、投資標的的相關主體信用狀況、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同類型產品過往風險業績特征等因素。
同時,在實際的風險評價過程中,我司也對影響基金業績的動態量化因素進行評估,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倉位、基金的年化波動率、高風險投資標的(如股票、衍生品等)的投資比例、基金規模、持有人結構、持有人集中度等因素。
除上述因素外,我司還綜合考慮下列因素,審慎評估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
1、存在本金損失的可能性,因杠桿交易等因素容易導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損失的產品;
2、產品的流動變現能力,因無公開交易市場、參與投資者少等因素導致難以在短期內以合理價格順利變現的產品;
3、產品的可理解性,因結構復雜、不易估值等因素導致普通人難以理解其條款和特征的產品;
4、產品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廣、影響力大的基金產品;
5、產品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場差異、適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發行或者交易的產品;
6、自律組織認定的高風險產品;
7、其他有可能構成投資風險的因素。
三、風險等級劃分
我司針對不同類型的基金產品進行風險等級劃分區間如下:
基金產品類型 | 基金產品細分類型 | 風險等級名稱 | 風險等級區間 |
股票型 基金產品 | 標準股票型基金 | 中風險-中高風險 | R3-R4 |
其他股票型基金(含QDII和被動) | 中風險-中高風險 | R3-R4 | |
混合型 基金產品 | 靈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 中風險-中高風險 | R3-R4 |
偏股混合型基金 | 中風險-中高風險 | R3-R4 | |
偏債混合型基金 | 中風險-中高風險 | R3-R4 | |
其他混合型基金(含QDII) | 中風險-中高風險 | R3-R4 | |
債券型 基金產品 | 標準債券型基金 | 中低風險-中風險 | R2-R3 |
普通債券型基金 | 中低風險-中高風險 | R2-R4 | |
理財債券型基金 | 低風險-中風險 | R1-R3 | |
可轉換債券型基金 | 中風險-中高風險 | R3-R4 | |
其他債券型基金(含QDII和被動) | 中低風險-中高風險 | R2-R4 | |
貨幣型 基金產品 | 貨幣市場基金 | 低風險 | R1 |
其他類型基金產品 | 避險策略基金 | 低風險-中高風險 | R1-R4 |
大宗商品基金 | 中高風險-高風險 | R4-R5 |
未來,隨著基金產品的不斷創新和投資范圍的拓展,我司將根據新設基金產品的投資管理特點和風險收益特征調整基金產品類型和新設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方法。
四、附則
本風險評價規則由我司負責解釋。